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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粮食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黔计市场〔1998〕1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23
黔计市场〔1998〕1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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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计划局(计委)、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
为了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发(特急)计粮办(1998)2432“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全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粮食发票”)的式样
我省粮食发票式样由省粮食局提供,省国税局审定后统一安排印制,规格为195mm×135mm(32K),基本联次为四联,即第一联存根联(白底黑字),第二联发票联(白底棕字),第三联记帐联(白底绿字),第四联随华同行联(白底兰字)。以“214”三位数字代码表示“粮食发票”。发票联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号码及发票监制章用大红色防伪油墨套印。”
二、“粮食发票”的领用和管理
(一)“粮食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出售,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支付发票工本费。
(二)凡是从事粮食经营和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以及从事粮食经营和加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国税局监制的“粮食发票”,并按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
(三)“粮食发票”仅限在县(市)内销售粮食填开,不得跨县(市)超范围填开;未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粮食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发票。
(四)用票单位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专柜、专帐保管发票,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验发票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五)国税机关应加强“粮食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领购、审核和检查制度,对违章违法行为,依法按规定查处。
三、“粮食发票”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后,粮食系统销售粮食时一律不得再用其他发票,旧版的粮食销售发票也一并废止,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做好清缴工作,确保新版“粮食发票”按时启用。
附件:《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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