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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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16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17
京财税[1998]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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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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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进行调整。鉴于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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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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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20
1.60
2.00
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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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6000
6800
700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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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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