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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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17
鲁地税一字[1998]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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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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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纳税事项的请示报告》(菏地税一字[1998]第4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利用建筑物迁移技术,对你区单县医药公司营业楼等工程进行迁移,并负责具体施工收取迁移工程费用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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