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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吉地税地字〔1998〕3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16
吉地税地字〔1998〕3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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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吉市地税地字〔1998〕128号《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确定的月份生产经营目标计划中第五项内容《产品销售计划》表,作为向客户供货和结算的依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对吉化炼油厂“生产销售计划表”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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