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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1998〕3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03
粤地税函〔1998〕3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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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8]220号请示收悉。关于供水企业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不征营业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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