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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25
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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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保险企业、新闻出版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业务手续费、广告提成、回扣、办案提成、佣金等名目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向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上述收入以及广告、发行、吸储报酬等,均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税。
    二、因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出版社按基本稿酬的30% 至50% 付给作者的著译费,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版而支付给作者的约稿费等劳务费,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三、对出版社按国家规定送给作者的样书,不属于稿酬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以抵顶稿酬形式给作者的书刊,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可比照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规定,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发放或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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