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津国税流〔1998〕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09
津国税流〔1998〕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9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法规,抓紧贯彻落实。
  二、凡是已经对部分零申报、负申报等纳税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预征年终清算增值税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在税务检查和严格审核企业增值税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切实做好定率预征增值税年终清算工作。
  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越是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困难的条件下,越是要依法治税,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