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京地税一[1998]494 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04
京地税一[1998]494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4
 
字体: 【】 【】 【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事项的请示函》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变更“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内容。经研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中的“中国专利局”字样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字样。自1999年月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专利证书。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