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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8]4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03
京地税个[1998]4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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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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