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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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地税函〔1998〕1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1-02
陕地税函〔199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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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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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8〕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均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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