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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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2〕17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9-29
陕地税发〔20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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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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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医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消除漏征漏管现象。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时,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关于发票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发票》(一式四联)和《陕西省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发票》(一式三联)。以上两种发票均分为电脑票和手工填开票两种,成品规格均为190mmX105mm=40K,电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手工票采用无碳压感纸或防伪水印纸印制,各市、区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发票的字体、票头、左右边框以外的文字及位置均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为准,发票联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管理和监督。凡需到外地印制发票的,必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印制。
《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发票》和《陕西省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特殊情况也可提前启用。
四、要求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联系,详细掌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和数量,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和发票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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