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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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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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推行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选择申报方式的原则,大力加强宣传引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强制推行。 二、各地要对现已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的地方进行检查,凡有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情况的,立即停止收取,同时加强监督,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现象。 三、各地要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代理机构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强制推行税务代理,税务机关不得借代理机构名义变相收取费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脱钩的规定。
附件: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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