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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2〕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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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提及的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规定的退付现金的程序办理。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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