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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338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8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25
京财税[1997]8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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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时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负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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