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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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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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2002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