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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陕地税发〔2002〕144号 全文有效成
 
陕地税发〔2002〕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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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省局制定的《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在我省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松散,漏征漏管户普遍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在集贸市场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在一个集贸市场中,业户的地方税收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业户利用税务机关管理的漏洞,偷逃税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省局在制定《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确立了集贸市场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地方税收属地管理、分别入库的原则。各地在贯彻落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分别入库是属地管理的前提,坚决杜绝混库现象。一经发现,省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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