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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 陕地税函〔2002〕214号 全文有效成
 
陕地税函〔2002〕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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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9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农税〔1998〕028号)第四条中,对虽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定合同,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新条例执行的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以前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31 国税函[2002]69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8119961024与你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出让188.6亩和22.44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的规定,对上述1997101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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