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8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25
京财税[1997]8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5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9号《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九九七年五月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