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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2〕2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8-19
深国税函〔2002〕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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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银摆件等装饰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深国税盐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五条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金银摆件等装饰品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不予征收消费税,也无须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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