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46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6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或以上的工资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参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粤地税发[1996]294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 规定废止) 二、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实物(如住房、汽车等)的免费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提供实物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奖品的原值、免费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