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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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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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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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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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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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 86号,以下简称“8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年审的管理
(一)我市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应按“86号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下同)报送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材料一式三份。(《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的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认定材料一份分局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二)凡每年年底之前通过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应于次年的 6月 1 日至 6月 30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集成电路产品年审材料一式三份:
1、《集成电路产品年审表》(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审材料一份分局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三)凡通过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或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名单或集成电路产品年审合格名单,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具体手续仍按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正在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产品年审合格名单下发前,可暂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审材料以及年审不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其年审不合格年度的次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上述期间已经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及时补缴入库。
二、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管理
(一)我市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应按“86号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报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材料一式三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认定材料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二)凡每年年底之前通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均应于次年的 6月 1日至 6月 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材料一式三份: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样式附后,规格为A4,暂由各局自印);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年审材料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另外一式两份上报(以正式文件)市局。
(三)凡通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合格名单,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四)对正在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合格名单下发前,可暂继续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审材料以及年审不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年审不合格年度已享受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认定和年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一)各局上报市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材料的工作,暂实行按月上报制度,即各局应于每月 15日前,将上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上报市局。市局收到各局上报的认定材料后30日内将认定材料整理并上报总局。
(二)各局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将6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年审材料上报市局。市局收到各局上报的年审材料后30日内将年审材料整理并上报总局。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2、《集成电路产品年审表》;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1: 受理号
认定号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申 请 日 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
填表须知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中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均须填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企业应保证其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证件,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三、表中注明的选取项目请在□中划√。
四、本申请表中注明需要提供申请企业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五、填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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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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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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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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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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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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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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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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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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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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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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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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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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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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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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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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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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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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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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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此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是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的,我确认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基本情况
集成电路产品名称及型号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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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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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及用途简介: |
主要技术指标简介: |
产品类型:
集成电路设计成品芯片或成品电路 |
□ 数字 IC □模拟IC □射频/微波IC □ 光电集成电路 □混合信号IC □其它 □ CPU、MCU □DSP □存储器 □ ADC/DAC □ASIC □FPGA □ IP □SOC □MEMS □ 生物芯片 □其它 |
应用领域 |
□ 计算机类 □ 网络与通讯类 □消费类 □ 光机电一体化 □ 信息安全类 □IC卡 □ 汽车电子类 □医疗电子类 □其它 |
设计支持 |
□ EDA类 □可测性设计类 □测试程序类 □ 探针类 □设计测试培训类 □ 设计管理类 □其它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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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及知识产权情况:
产品开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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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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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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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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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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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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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工作量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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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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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测、鉴定、获奖情况:
检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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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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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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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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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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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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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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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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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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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 务 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税 政 科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本页内容由税务部门填写
附件2:
受理号
集成电路产品年审表
年审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公章)
填报日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
填表须知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中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年审条件、并按规定参加主管税务机关年审的企业,均须填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参加集成电路产品年审的企业应保证其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证件,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三、本表中注明需要提供申请企业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四、填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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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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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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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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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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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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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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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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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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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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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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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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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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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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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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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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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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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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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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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此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是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的,我确认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结果(证书)影印件
在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结果(证书)影印件中加盖企业公章
( )年度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表
填报数字所属期: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额单位: 元
享受即征即退集成电路产品名称及型号: |
项目 |
序号 |
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 |
其中:享受即征即退集成电路产品 |
销售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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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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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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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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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额 |
5=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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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际税负% |
6=5/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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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税负计算的税款 |
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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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增值税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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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还增值税额 |
9=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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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 务 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税 政 科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本页内容由税务部门填写
附件3:
受理号
认定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申 请 单 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须知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中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均须填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集成设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保证其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证件,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三、表中注明的选取项目请在□中划√。
四、填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一、申报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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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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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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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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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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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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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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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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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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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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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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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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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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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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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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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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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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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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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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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高新技术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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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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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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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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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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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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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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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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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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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及持股状况 |
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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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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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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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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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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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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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员 工 持 股 状 况 |
管理 人员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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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骨干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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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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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企业主要业务及产品
主要业务方向/排序 □ 自行设计IC,销售委托制造的自有品牌芯片或成品IC; □ 设计代工,为客户设计; □ IP开发、服务、评估、经营; □ 可测性设计、设计验证与测试、探针卡设计制作; □ EDA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 □ 设计支持服务:IC工艺技术开发,掩膜制作,设计咨询与培训; MPW服务,IC设计专业ASP; □其它 |
主要产品 应用领域 □ 集成电路芯片和成品 □计算机 □ 知识产权模块(IP) □通讯 □ 电子设计自动化(EDA)产品 □消费类电子 □ 设计服务 □其它 □ 其它 |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产品认定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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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 |
□已通过 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正申报 □未进行 |
三、企业设计开发环境
设 计 开 发 硬 件 环 境 |
开发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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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机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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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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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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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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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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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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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机 型号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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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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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软 件 工 具 |
类别 与国别 名称 数量备注 |
公司与国别 |
名称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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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验 证 与 测 试 设 备 |
公司与国别 型号 通道(I/O)数 数量 备注 |
型号 |
通道(I/O)数 |
数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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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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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 |
出口 |
设计产品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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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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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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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占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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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销售收入与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合计站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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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财务章 年 月 日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五、申报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董事会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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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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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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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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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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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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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构成 |
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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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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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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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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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事设计业务年限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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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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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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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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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构成 |
研究开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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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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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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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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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交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设计、生产、经营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分开列写) 4、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5、 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 务 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税 政 科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本页内容由税务部门填写
附件4:
受理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表
单位名称 (公章)
填报日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须知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中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均须填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集成设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保证其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证件,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三、表中注明的选取项目请在□中划√。
四、填表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一、申报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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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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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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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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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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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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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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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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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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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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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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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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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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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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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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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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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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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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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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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高新技术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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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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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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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认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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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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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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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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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所 (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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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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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及持股状况 |
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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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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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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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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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 |
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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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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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员 工 持 股 状 况 |
管理 人员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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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骨干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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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 |
持股人数 |
持股总数 |
占企业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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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情况
实行何种优惠政策 |
□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
年度享受的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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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实际列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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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列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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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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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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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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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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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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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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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占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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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销售收入与接受委托设计产品收入合计站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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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财务章 年 月 日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四、提交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设计、生产、经营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分开列写) 5、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6、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 务 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税 政 科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本页内容由税务部门填写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体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核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过公告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心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再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消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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