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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2〕348号 条款失效成
 
冀国税函〔2002〕3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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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及传输工作,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已初步扭转了被动局面。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通过率已达到95%以上,与过去相比通过率明显提高。但是,总局考核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工作情况,只依据本地开具外省、市使用及通过率一项指标。而外省、市反映我省无信息或信息错误,主要是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及传输中出现了问题,其工作重点应下力量抓好各县(市)、区局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和上传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总局对我省考核名称,彻底扭转被动局面。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各项工作,现将我省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2002年1月——6月)及来自北京、天津的《专用税票本地开具异地使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2001年)通报给你们,请认真自查。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审核对率的提高,对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传输、清分等工作,针对各地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57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并录入电子信息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录入专用税票的有关项目内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为13位,由11位印刷号码加2位项号组成。录入新版13位专用税票号码时,必须转换为11位号码录入。其规则是:(一)舍弃年号前两位,其余予以保留。(020001)1234567,应舍弃02,录入为00011234567;(二)税票号码不能含有空格、括号、“×”等非数字字符;(三)项号代表一张专用税票填列的货物次序,第一行为01,第二行为02,第三行为03,项号的次序不可错位。完整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应包含项号,即0001123456701;(四)“税务登记号码”、“海关代码”应与对应的企业相一致;(五)“税种”不能为空,应填V或C,分别代表增值税和消费税;(六)“计税金额”、“税额”应计算准确并与生成的电子信息准确对应;(七)两种商品的“货物名称”、“单价”、“单位”、“法定税率(额)”、“征税率”任何一项由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应分项填写;(八)生成的电子信息由征收系统向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导入数据时,应保证信息与录入的单证一致。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上传,不得迟传、误传、漏传或丢失信息。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本地开具的无信息、有一对,应及时予以补报或调整后补报;如信息确系已上报或无疑点,可不再上报,但必须向使用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以上所述的无信息,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没有对审到信息的专用税票数据;有疑点信息,是指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虽对审到信息,但信息错误,审核不能通过的数据;不合格信息,是指已上报信息被上级税务机关确认为不规范而退回各地调整的数据。
三、有关专用税票的各类信息均通过税务系统四级主干网传输,路径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各市局要切实加强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固定专人负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接收、上报及调查核实工作,未经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同意,不得调整变动。具体分工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外,专用税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由计会、征税和信息部门共同负责,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分工。计会部门应将本月专用税票使用及销号情况按月统计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以保证已销号税票数据完整上传;信息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上传、下发权限及网络安全的管理,对专用税票信息传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或信息来源地、使用地等相关部门反映。对因系统或软件原因造成的数据改写等问题,要及时调整或报告上级机关处理。
四、各市出口退税机关要指定专人及时、完整地接收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读入审核系统参与审核。在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时,要注意读取补发信息;在下载、读入信息后,要注意及时记录,以防止漏读和重复读入;对信息来源地调整、补报后的疑点信息以及其他补报信息,在读入审核系统后,因审核系统专用税票历史数据区内已存在同一号码的专用税票信息,在具体审核时,补报的信息位次居后不参与审核,可将重复信息删除后重新审核或在查询无误后人工挑过。
五、对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申报的退税申请,各市局退税分局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对一下三种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存在个别技术性问题而造成凭证、信息对审不能通过的情况,在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真实、齐全,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可适当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审核办理退税:一是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金额、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别的,可人工挑过或建议企业就低不就高录入并申报办理退税;二是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税种”漏填或填0、1等的;三是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
六、各市局要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局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和传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审核通过率较低和外省、市反映无信息条数较多的市局,要集中在今年三季度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今年下半年审核通过率低,特别是外省、市反映无信息或信息错误且排名落后的市局,省局通报批评外,将扣减该市局出口退税指标。(此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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