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 财税〔2002〕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税〔2002〕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31
 
字体: 【】 【】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