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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2〕250号 条款失效成
 
深国税发〔2002〕25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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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叁拾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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