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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2〕102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发〔2002〕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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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调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属的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为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承储企业,对其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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