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2〕397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2〕3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22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承储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每年依照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数额免征增值税,并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便于管理,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每年应将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及对其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审核后的各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数,逐级下发给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各承储企业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