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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2〕247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2〕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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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对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气和用电<BR>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和增容费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新<BR>的规定,省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6]<BR>084号)中第十一点规定予以废止。<BR>  特此通知。</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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