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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2]3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7-12
京地税个[2002]3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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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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