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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2〕2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6-25
闽国税函〔2002〕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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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421号批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称:<BR>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BR>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BR>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BR>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的主体发生变<BR>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BR>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BR>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BR>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BR>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R>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BR>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BR>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BR>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BR>  请遵照执行。</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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