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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2〕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6-17
鲁国税发〔200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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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超市等商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效率,减轻商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手工逐笔开具发票的工作负担,确保商业领域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商用收款机开具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已购置的收款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将其使用情况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管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收款机税控功能的技术标准,对现有收款机进行税控改造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对其现有收款机程序进行修改,实现收款机自动开具发票。
    二、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7号)等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税控收款机专用的“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
    三、为了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收款机所使用的发票为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不监制企业衔头发票。对于用票量较大、业务较为繁忙的纳税人,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其所使用的发票上套印其发票专用章。
    同时,税控收款机卷筒式发票票面,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再套印以无色防伪油墨印制的“山东国税”字样的防伪标记。
    四、为提高广大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促进商用收款机发票的全面使用,有条件的地方,经省局批准,可以市为单位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
开展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各地可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给予财力上的支持,也可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各级国税机关及所属发票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发票管理职能,不断加大对商业领域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商业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全面落实。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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