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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科研生产用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8]4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9-11
京地税二[1998]4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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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中用于科研、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可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业务用房税目适用零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民营科技企业不属于国家科研院、所,因此,其科研、生产用房投资不在科学类税目范围内,不能据此核定为零税率。
     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建设的,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列入国家或我市《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与开发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者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批准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高技术攻关项目,可凭有关证书(在有效期内)核定为零税率,否则,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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