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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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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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来有的地方提出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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