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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不收取工本费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1997〕1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16
桂地税发〔1997〕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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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据了解,目前我区部分地方征收机关确实存在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问题,对此纳税人反映强烈。为了推进我区地税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外防偷税、内防不廉的监控机制,树立税务机关文明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经区局领导研究决定,对申报表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从1997年8月1日起,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一律停止收取工本费。
二、从停止收费之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如有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工本费的,将作为违章违纪问题处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收费所得上缴区地税局。
三、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由区局统筹安排,按各地实际需要无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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