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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2〕4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函〔200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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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  (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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