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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2]195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营[2002]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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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转发给你局,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
    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2]195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对考试中心承办的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收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教财函[2002]7号)收悉。你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OEFL(英语考试)和GRE(研究生考试)海外考试项目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你部考试中心扩大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SE(TOEFL中的口语考试)、GMAT(管理学研究生考试)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其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和收费条件等方面与TOEFL和GRE海外考试项目相同,可按照国税函发[1995]108号规定执行。请你部教育考试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执行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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