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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发利用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25
核心提示: 新地税函〔2002〕232号 全文有效成
 
新地税函〔2002〕2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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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人了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由于人心工程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人防设施的建设。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人防事业的不断发展,鼓励人防设施投资形式的多元化,提高投资、利用人防设施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2001]9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给予优惠政策。”现对开发利用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凡投资新建人防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使用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照顾(不包括再转租的)。三年期满,经审核可再给予两年减半征收的照顾。
    2、人防设施仅限于单建的具有人防效能的工程(如地下街的形式),不包括高层建筑的地下室。
    3、纳税人凭自治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后,报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批。
    4、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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