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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 国税发〔2002〕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国税发〔200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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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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