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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7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24
京财税[1998]7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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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关于对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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