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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刻制计算机企业代码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京国税算〔1998〕3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23
京国税算〔1998〕3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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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征管处、监察室:
  为规范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的管理,市局经研究规定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市局对企业代码章样式统一,今后不再统一刻制、发售。各分局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把号码发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刻制。刻制尺寸:宽5cm,纵2.5cm,宽窄两个边,上写“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下写七位号码(附印章样式)。
  二、号码的排版、下发仍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分局需要时向市局信息中心领号,不可自行编定。
  三、各分局在管理中,有撤销户收回的旧代码章,其章和号码不可再发出使用,一律作废处理,防止计算机系统中出现重号问题。
  附: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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