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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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7]2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09
京地税企[1997]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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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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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京财工[1997]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京财工(1997)225号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实行15%税赋的请示》收悉。为筹集资金,支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现将“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缴纳所得税。原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即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原办法,超过原政策规定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2.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给上市公司。
3.“首都概念股”范围内先征后返企业包括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景西餐肉类有限公司、北京市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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