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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联于继续免征三峡重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74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13
京财税[1998]7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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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字[1998]98号《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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