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2]160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营[2002]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17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