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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吉地税联字〔199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7-03
吉地税联字〔199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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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林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房地产权属管理与契税征管的衔接工作。
  凡是契税的纳税人在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要及时通知契税征收机关。对于已经完税或应予减免的,由征收机关发给契税完税凭证。
  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时,要查验纳税人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存人产权管理档案。凡未取得征收机关发放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要向契税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所需房地产开发和权属转移情况,包括权属转让时间、转让价格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四、各地契税征收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契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对于将房地产转让归避成房屋租赁或其它交易方式等逃避契税的行为,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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