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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8]2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26
云地税发[1998]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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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定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不扣除任何项目,请各地在征收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二、严格控制减免税。各地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契税减征、免征的审查、核实工作。
    
三、正确掌握事业单位免征契税范围。
    
事业单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契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以国家财政拔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应当视同企业单位征收契税: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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