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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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2]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鲁地税函[2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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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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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供水、供热j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砰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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