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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2〕107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2〕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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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企业诚实纳税,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32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
    对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特级纳税信誉和一级纳税信誉的企业,使用收购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等物资,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可暂不提供《农产品等物资收购清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其他企业仍按省局赣国税函[2002]3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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