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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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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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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