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272
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8〕1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12
吉地税流字〔1998〕15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2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近年来,部分地区违反税法规定,擅自缓征或减免安居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销售应纳营业税,这种做法是与现行税收规定相违背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的指示精神,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法严肃性,省局要求各地对安居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销售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2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