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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1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 皖国税函〔2002〕133号 全文有效成
 
皖国税函〔2002〕1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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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3号)悉。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奥的斯电梯的维修、保养和零部件销售,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中所指的专业电梯维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规定,对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取得的电梯维护、保养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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