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2〕70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20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一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结合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一并进行落实,以确保我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化。
为使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4号)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会签程序的一致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第八条第一段中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既“各业务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正常公文程序先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分交法制部门审核。”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程序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凡是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在送办公厅(室)审核前应先送法规部门,就上述公文从税法的统一性、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2002年3月20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